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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樹林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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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當事人須知

調解時請攜帶身分證、印章
※受通知人(受通知人之法定代理人)若不克出席本調解會請委由年滿18歲之成年人代表出席,並請出具本會統一格式之委任書(word檔odt檔)。

※受通知人若未滿18歲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請攜帶戶口名簿,監護人為一人時(單親家庭由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行使監護權),請自備戶籍謄本,若不克出席本會,請委由年滿18歲之成年人代理,並請出具本會統一格式之委任書(word檔odt檔)。

交通事故調解:

※車輛若有毀損請攜帶行車執照。如受通知人不是車主,請通知車主一同出席本調解會議,若不克出席並請出具本會統一格式之委任書(word檔odt檔)。

※公司行號所屬之車輛請另備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公司大小印章,若不克出席並請出具本會統一格式之委任書(word檔odt檔)。

※車輛若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調解時請通知保險員陪同參加調解會議。

死亡案件調解:

※請備齊以下資料:

1.死亡證明。

2.除戶證明。

3.請求權人(配偶、子女、父母)之戶籍謄本。

4.請求權人切結書。

不克出席之請求權人並請出具本會統一格式之委任書(word檔odt檔)。

不動產糾紛:

※請備齊權狀或所有權人證明書(租賃案件亦同)

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請附區公所核備之證明文件。

※不克出席調解會議所需委任書之表格,請至區公所本會之網頁表單下載中下載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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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