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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樹林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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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簡介

聯絡資訊
  1. 地址:(238005) 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93號
  2. 洽詢電話:(02)2681-2106 分機1701~1705
 
調解委員會簡介
本區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解紛爭,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調解委員
新北市樹林區第四屆調解委員(任期:112年6月1日至116年5月31日):
  1. 主席:陳春發
  2. 委員:廖本朝、陳賴智代、陳振賢、洪金山、陳宗伶、張燈輝、張碧勳、黃俊強、林炳煌、陳辜金秀、黃月香、陳水閣、林宏明、李綉環、夏幸輝、簡坤鈺、蔡靜娟、郭淳頤
 
樹林區調解委員會分區表
 
區別 委員姓名 責任區里別
第一區 陳春發 洪金山 陳振賢 黃俊強 郭淳頤 李綉環 陳水閣 三興里 三龍里 金寮里 圳福里 文林里 三福里 獇寮里 保安里 圳民里 圳生里 三多里 光興里 圳安里 潭底里
第二區 林炳煌 林宏明 陳辜金秀 陳賴智代 夏幸輝 黃月香 張燈輝 樹東里 樹北里 樹德里 大同里 彭福里 和平里 樹西里 樹人里 樹福里 中華里 彭興里 坡內里 樹南里 樹興里 育英里 太順里 彭厝里
第三區 蔡靜娟 陳宗伶 廖本朝 東山里 山佳里 東昇里 中山里 東陽里 樂山里
第四區 張碧勳 簡坤鈺 柑園里 南園里 東園里 北園里 西園里
調解範圍
  1. 民事事件:如債務糾紛、產權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有關民事事件。
  2.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如傷害、妨害家庭、妨害名譽等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3. 但以下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等。
    • 違背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
    •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禁治產宣告、公證等。
    •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 國家賠償事件。
 
聲請程序
  1.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向有管轄權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併同相關證件提出聲請。
  2. 民眾如需調解服務時,可親自至本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填寫聲請書或以言詞提出由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協助繕打聲請調解書(筆錄);亦可自行於網頁上下載聲請書填寫後 列印並於聲請人欄位簽名或蓋章,備妥正本及繕本各1份連同相關書證資料郵寄至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93號調解委員會。
 
聲請調解
請詳閱下方之聲請調解作業流程及調解須知。
 
作業流程
  • 如何提出聲請:
  • 受理聲請:
    • 本所調解委員會依據鄉鎮市區調解條例相關規定,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以辦理。
    • 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一上、下午至每週四上、下午或週三晚上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雙方)同時出席調解。】
 
調解須知
  1. 受通知人於調解期日,須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2. 本會準時開會,被通知人應於開會前10分鐘,持通知單向本會報到。
  3.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期日前後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4.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1人至3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協同調解人應自行到場,本會不另通知。
  5. 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1份。
  6. 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案件,應將起訴書、傳喚通知書一併攜同到場。
 
本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時間
本區調解委員會固定調解日為每週一至四上午9時30分及下午2時、每週四晚上6時至8時;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並經本區調解委員會同意之其他上班日時間。
 
調解之特性
調解之和解條件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始能成立,調解委員於調解進行中所為擬定之和解條件僅為建議性質。調解委員基於和平解決紛爭之出發點儘量勸諭雙方和解,調解委員就 所建議和解條件之發言並無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惟於調解進行中,雙方當事人應尊重調解委員為維持調解秩序之引導與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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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