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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發佈日期
2021-04-07
發佈單位
政風室
類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詳細內容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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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