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團體應備公函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
- 於使用日前十日至十五日內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書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但申請使用者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十五日前申辦,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受十五日之限制。
- 申請使用期間每次以二個月為限,屆期如無其他核准登記使用者,得依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同一時段如申請者眾多,以公務使用為優先,申請時段相同時,請先與各申請者協調,如協調不成,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 經審查核准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清費用,並依核准申請內容使用。
- 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區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且所繳之費用不予退還。經核准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應於不可抗力之災變結束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負責承辦人及分機
詹小姐 分機1534
王小姐 分機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