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社會局將主動展延其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俾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社會局將主動展延其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俾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