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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樹林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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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災防課

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條件為何? 
發佈日期
2025-05-28
發佈單位
樹林區公所
類別
役政災防課
詳細內容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
       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
        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負責承辦人及分機
賴先生 分機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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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