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

  • FB
  • line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中央內容區塊

宣導

社區開放空間、無遮簷人行道等空間停放車輛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26-06-23
發佈單位
樹林區公所
類別
宣導
內容
公告事項: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3條(略):「本章所稱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
      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略):「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
      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
      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略):「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
      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四、承上,有關開放空間、無遮簷人行道等空間(應供公眾通行使用),如有停放車輛,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協助查處。
五、另有調閱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之需求,可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影印圖說櫃檯辦理,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5793。
  • 瀏覽人次:123 人
  • 更新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