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
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 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
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另本部113年4月30日訂定、5月1日施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
責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員採不預約、不同時段及親見兒童等訪視原則,且對全日托或
夜間托育且3歲以下兒童加強訪視。
三、如有疑問請洽本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承辦人員羅子喻,(02)29603456分機3833。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
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 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
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另本部113年4月30日訂定、5月1日施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
責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員採不預約、不同時段及親見兒童等訪視原則,且對全日托或
夜間托育且3歲以下兒童加強訪視。
三、如有疑問請洽本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承辦人員羅子喻,(02)29603456分機3833。